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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林峰、杨国辉、戴爱华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峰,杨国辉,戴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陈林峰,男。被执行人:杨国辉,男。被执行人:戴爱华,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峰与被执行人杨国辉、戴爱华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现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