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罗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白族,住临沧市临翔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000元,应交纳执行费8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款12000元未履行,执行费80未交纳。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星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