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17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瑜与张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瑜,王志,张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7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瑜,女,3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执行人王志,男,5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执行人张淑兰,女,5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26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淑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现本案进入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淑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账户内的存款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