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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17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瑜与张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瑜,王志,张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7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瑜,女,32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执行人王志,男,5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执行人张淑兰,女,55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426财保9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淑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现本案进入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淑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账户内的存款xx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Y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