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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樊某义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义

案由

非法捕捞水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义,男,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现住广东省封开县。2017年5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鉴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义于西江休渔期间的2017年4月25日,驾驶一艘无船号(22匹)钢质机动船(润桂6**号船上的救生艇),到西江封开县长岗镇休渔水域华润水泥厂江段,使用海皇世家超声波逆变压器(创奇系列DC12-32800HZ)一台连接机动船上蓄电池,再通过船上的蓄电池及逆变器升压后牵引电线从船旁两侧延伸至江河的方法,进行非法电鱼作业,得鱼获约1市斤,后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发还清单、检查笔录、随案移送清单、广东省渔政总队封开大队提交的行政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梁某、张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樊某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义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樊某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捞缴1只、电线20米、海皇世家超声波逆变压器一台(创奇系列DC12-32800HZ)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董文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