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5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陶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2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2月28日因本案被抓获并强制隔离戒毒,同年3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宏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陶某与吸毒人员周某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在陕西省三原县高渠乡肖西村加油站交易毒品,周某通过微信给陶某转账300元,陶某即通过微信联系一微信名称“你是谁”的男子,陶某在“你是谁”指定地点取到毒品后,分出部分毒品用一元纸币包裹后放至车上,剩余毒品交给周某,二人返回肖西村加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陶某驾驶车辆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包,从周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毒品检验鉴定:1号检材净重0.385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号检材净重0.25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陶某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涉案毒品0.6376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党粉丽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