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成秀与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秀,胡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904号原告:孙成秀,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凡继海,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闪闪,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坤,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成秀与被告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成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成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成秀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