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成秀与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秀,胡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904号原告:孙成秀,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凡继海,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闪闪,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坤,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成秀与被告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成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成秀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成秀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