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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乡县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8民初2157号原告:金乡县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乡街道南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588754953J。法定代表人:赵国强,经理。被告:贾旭,男,1986年12月6出生,汉族,住金乡县。原告金乡县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金乡县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自己的处分权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乡县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