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文义、天津市弘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义,天津市弘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1952年5月27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弘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环兴科技园区A座507号。法定代表人:黄启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义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弘利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静雯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