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恒宽与贺敬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恒宽,贺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310号申请执行人:于恒宽,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贺敬忠,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于恒宽与被执行人贺敬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地产登记情况等,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本案申请标的为146549元,已经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14654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