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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桂菊、沈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桂菊,沈文杰,李增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076号之一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被告:庄桂菊,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沈文杰,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李增祥,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桂菊、沈文杰、李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庄桂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臧庆军审 判 员  杜以红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贺可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