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0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桂菊、沈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桂菊,沈文杰,李增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076号之一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被告:庄桂菊,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沈文杰,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李增祥,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桂菊、沈文杰、李增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庄桂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臧庆军审 判 员 杜以红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贺可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