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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英与周跃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英,周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78号申请人:彭英,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景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跃新,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彭英与被申请人周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周跃新所有的位于景洪市曼听路曼龙匡村、面积分别为323.80平方米和336.74平方米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景〈私〉房00002XXX、00001XXX)。申请人彭英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141601046020170000XXX)作为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已对被申请人周跃新所有的位于景洪市曼听路曼龙匡村、面积分别为323.80平方米和336.74平方米的两套房屋(房产证号:景〈私〉房00002XXX、00001XXX)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7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岩 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