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7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与被告济南华奥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南瑞集团公司,济南华奥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7851号原告:南京南瑞集团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8723659),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奚国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华奥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号370127200000948),住所地在济南市高新区舜雅路877号五层。法定代表人:马思乐。原告南京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瑞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华奥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26837.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孙自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瑞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3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压力计等货物,价款合计576837.5元,结算方式为设备到达后付款80%,安装调试完毕后付15%,剩余5%为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全部货物。2016年9月1日,被告确认截至2016年4月30日尚欠126837.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华奥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南瑞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6837.5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837元,减半收取为1419元,由被告济南华奥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孙自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 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