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时团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团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6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团争,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于2013年4月8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团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团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时22分至2时30分许,被告人时团争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村、某街多处盗窃他人电瓶及摩托车。其中,被告人时团争等人于2017年2月20日1时22分52秒在该村某号院门口附近盗窃付某1(男,56岁,北京市人)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于当日2时0分1秒,在该村某街院门口附近盗窃王某(男,24岁,安徽省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蓝色二轮电动车电瓶一块;于当日2时17分36秒,在该村某街院门口附近盗窃赵某(女,24岁,河北省人)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和银白色相间的木兰牌二轮电动车电瓶一块;于当日2时19分50秒,在该村某街院门口附近盗窃郭某(男,25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踏浪牌二轮电动车电瓶一块;于当日2时21分38秒,在该村某街院门口附近盗窃李某(女,41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电瓶一块;于当日2时23分31秒,在该村某街院门口附近盗窃付某2(男,47岁,北京市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蓝色齐德利牌电动三轮车上电瓶五块;于当日2时28分17秒,在该村某街门口的路西侧盗窃张某(男,44岁,河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铃木牌UA125T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880元。被告人时团争后被查获。被盗摩托车已扣押并发还。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时团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时团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其连续盗窃电瓶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未实施盗窃电瓶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时至2时30分许,被告人时团争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村、某街多处实施盗窃。具体包括:被告人时团争等人于2017年2月20日1时15分至25分许在该村某街院门口附近盗窃付某1(男,56岁,北京市人)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于当日2时零分许,在该村某街院门口盗窃王某(男,24岁,安徽省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蓝色二轮电动车电瓶一块;于当日2时15分至21分许,在该村某街院门口附近先后盗窃赵某(女,24岁,河北省人)停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和银白色相间的木兰牌二轮电动车电瓶一块、盗窃郭某(男,25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踏浪牌二轮电动车电瓶一块、盗窃李某(女,41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二轮电动车电瓶一块;后在该村某街院门口附近盗窃付某2(男,47岁,北京市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天蓝色齐德利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五块;其后在该村某街门口盗窃张某(男,44岁,河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铃木牌UA125T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880元。被告人时团争于2017年2月20日5时许被查获。涉案摩托车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涉案电瓶去向不明。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付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2月20日13时30分许,我发现停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某村某街房屋南侧的电动三轮车没有关上,车被损坏,4块电瓶被盗,我报警。通过对本案监控录像进行辨认,其指出监控视频中嫌疑人于2017年2月20日1时22分52秒盗窃的电瓶是其电动车上丢失的电瓶。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2月19日8时,我将电动车停放在后沙峪地区某村某街院门口,第二天早上7时30分,我发现电动车里的一块超威牌的电瓶不见了。通过对本案监控录像进行辨认,其指出监控视频中嫌疑人于2017年2月20日2时00分01秒盗窃的电瓶是其电动车上丢失的电瓶。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2月19日23时30分,我把电动车停放在后沙峪地区某村某街院门口,第二天早上9点,我发现车座下的电瓶不见了,该电瓶里包含四块小电瓶。通过对本案监控录像进行辨认,其指出监控视频中嫌疑人于2017年2月20日2时17分36秒盗窃的电瓶是其电动车上丢失的电瓶。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2月19日18时左右,我将电动车停放在后沙峪地区某村某街院门口,第二天早上8点15分我发现车座底下一块电瓶不见了。通过对本案监控录像进行辨认,其指出监控视频中嫌疑人于2017年2月20日2时19分50秒盗窃的电瓶是其电动车上丢失的电瓶。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2月19日22时许,我将电动车停放在后沙峪地区某村出租房门前(经公安机关核实为某街),第二天我发现我电动车的电瓶不见了,电瓶是四块连在一起的。通过对本案监控录像进行辨认,其指出监控视频中嫌疑人于2017年2月20日2时21分38秒盗窃的电瓶是其电动车上丢失的电瓶。被害人付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2月19日10时,我把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后沙峪地区某村某街院门口,第二天早上5时40分左右我发现车门半掩着,发现门锁被撬,车里的5块电瓶不见了。通过对本案监控录像进行辨认,其指出监控视频中嫌疑人于2017年2月20日2时23分31秒盗窃的电瓶是其电动车上丢失的电瓶。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2月19日19时左右,我把摩托车锁好停放在某村某街门口,第二天3时我起床发现摩托车没有了,链型车锁被扔在地上,我知道摩托车被偷了。随后我通过手机看到我摩托车的定位,发现车正在四环路主路上行驶,我报警,民警带我按照手机定位寻找摩托车,当追到朝阳区西直河中街附近时,我发现一名男子正骑着我的摩托车准备加速离开,民警追了两、三公里后该男子把车扔在路边跑了,后将该男子控制。其辨认出时团争即是监控视频中参与盗窃摩托车后被民警抓获的较高男子。证人时某的证言:我是时团争的妻子,我们住在朝阳区西直河出租房内。时团争平时在工地干活。2017年2月19日晚22时,时团争接到一个电话后说要去买一辆摩托车,然后就出门了。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民警于2017年2月20日将时团争持有的白色摩托车一辆予以扣押,后发还张某。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车辆照片、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登记信息、发票证明:×××铃木牌白色UA125T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系张某。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涉案铃木牌白色摩托车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880元。监控录像、照片制作说明、工作说明证明:被害人提供及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2017年2月20日凌晨1时至2时30分许,两男子在后沙峪地区某村多处盗窃电瓶并盗窃摩托车一辆;被害人张某提供的GPS行车路线照片显示,车辆于2017年2月20日凌晨自后沙峪行驶至东南五环。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2月20日3时20分许,被害人张某报警;2017年2月20日6时52分,被害人付某2报警;2017年2月20日5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王家村将时团争抓获。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因被盗电瓶均无实物且时团争不承认盗窃电瓶的犯罪事实,故物价部门无法为被盗电瓶进行作价。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时团争的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时团争曾接受刑罚处罚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时团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时团争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本案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监控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时团争于2017年2月20日凌晨连续窃取他人电动车电瓶的事实,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时团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主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时团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时团争退赔被害人付某1、王某、赵某、郭某、李某、付某2的相关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