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乔文英与蒋连萍、蒋连英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英,蒋连萍,蒋连英,蒋利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770号原告:乔文英,女,193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蒋连萍,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蒋连英,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蒋利军,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英诉被告蒋连萍、蒋连英、蒋利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文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文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文英负担。审判员 陶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