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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乔文英与蒋连萍、蒋连英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文英,蒋连萍,蒋连英,蒋利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770号原告:乔文英,女,193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蒋连萍,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蒋连英,女,195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蒋利军,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文英诉被告蒋连萍、蒋连英、蒋利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文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文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文英负担。审判员  陶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