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何小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小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大道二段30号,组织机构代码:20473943-X。法定代表人:余效国,经理。被执行人:何小均,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何小均犯合同诈骗罪追缴违法所得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小均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了四川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以(2016)渝01执1241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30万元、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4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另查明,(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载明:“(二)责令被告人何小均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64万元。”该判决项未明确被害人及退赔各被害人具体金额等内容。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旭审 判 员 康忠亮审 判 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刘学亮书 记 员 何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