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赵开仕与王庆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开仕,王庆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赵开仕,男,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腾冲县,身份证号码:5330231940********。被执行人王庆发,男,199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腾冲县,身份证号码:5330231996********。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开仕与被执行人王庆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云312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内容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庆发赔偿申请执行人赵开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35436.79元,被执行人王庆发未能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开仕于2017年2月7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庆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庆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王庆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赵开仕的意见,其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3122执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范玉国执行员 莫玉伟执行员 李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维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