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执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大冶市三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省大冶市胜亚矿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大冶市三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省大冶市胜亚矿业有限公司,XX勇,张水莲,陈金良,郭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保172号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861号。负责人:邹立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岳、刘雪,湖北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冶市三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小区12号。法定代表人:曹文龙。被申请人:湖北省大冶市胜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法定代表人:陈青龙。被申请人:XX勇。被申请人:张水莲。被申请人:陈金良。被申请人:郭丽萍。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鄂0202财保1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XX勇、张水莲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生态城二期(映月湾)27栋1单元1-3层2号(产权证号:湖130294992号),现申请人以发现被申请人XX勇的财产线索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XX勇所有的位于大冶市东风路4号房产(产权证号:××号)(被申请人占50%的份额)。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出具担保书,愿以其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勇所有的位于大冶市东风路4号50%份额的房产(产权证号:××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