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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萍乡市青山绿水园林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青山绿水园林有限公司,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313行初2号原告萍乡市青山绿水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下柳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FE0QXE。法定代表人段国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义,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20145704349。法定代表人刘宗峰,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青山绿水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萍乡市青山绿水园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青山绿水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青山绿水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38元,减半收取14219元,由原告萍乡市青山绿水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建波审判员  胡自伟审判员  周小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邓 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