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农安县环境保护局与兰中华环保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农安县环境保护局,兰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22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农安县农靠公路。法定代表人杨树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淑丽,农安县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兰中华(个体工商户名称:农安县合隆镇荣城壹号洗浴广场),男,1982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环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了该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环境保护局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丽侠审判员 郭聚毅陪审员 王中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唯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