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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牟迪、牟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迪,牟娜,雷显付,李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财保9号申请人牟迪,男,生于1991年9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申请人牟娜,女,生于1990年5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申请人雷显付,男,生于1944年3月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申请人李建成,男,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申请人牟迪、牟娜、雷显付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成位于利川市都亭南湖里居委会北大门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20××37)以查封。申请人牟迪、牟娜、雷显付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建成位于利川市都亭南湖里居委会大北门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20××37)。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牟迪、牟娜、雷显付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