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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罗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罗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11号南湖公园游乐中心一号楼三层东,组织机构代码:79684144-5。被执行人:罗晒,住柳州市。本院在执行广西恒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晒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晒银行存款420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