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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靳连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靳连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813号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经营者:董玉林,经理。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董事长。被告:靳连福,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靳连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新乡市牧野区万圣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陈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连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