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金盛国与全建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金盛国,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全建宇,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盛国与被执行人全建宇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7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全建宇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全建宇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0元、执行费1422元)。执行中,于2016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执1173-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全建宇名下房屋两套。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全盛国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35000元。本院将执行款13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执行完(2015)延民初字第470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金盛国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妍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