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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韦某利、韦某章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利,韦某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利,男,1998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某章,男,1972年1月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韦某利与被执行人韦某章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8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韦某章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360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3604.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本院(2016)桂1228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8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毓观审判员  唐新生审判员  潘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柏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