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玉文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文,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147号原告:吴玉文,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系雅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毅,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福艳,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耕,系吉林硕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玉文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玉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玉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吴玉文承担。审判员 潘正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振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