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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德华、王忠文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华,王忠文,安徽爱姆特精密模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509号申请人:李德华,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王忠文,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申请人:安徽爱姆特精密模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双津工业园5幢6号门。法定代表人:程友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德华与被申请人王忠文、安徽爱姆特精密模具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忠文、安徽爱姆特精密模具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鹏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汪惠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