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5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玉飞与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飞,王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5190号原告:陈玉飞。被告:王建伟。原告陈玉飞与被告王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建伟偿还借款3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期间,被告王建伟陆续向原告借款。2013年6月1日,被告王建伟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玉飞捌拾万元正。借条出具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原告35万元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飞借款3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王建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包崇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应培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