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10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明阁与被执行人裴丽红、裴庆斌、陈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阁,裴丽红,裴庆斌,陈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49号之四申请人张明阁,男,1959年9月24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裴丽红,女,1983年3月4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裴庆斌,男,1984年7月7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海军,男,1983年9月25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明阁与被执行人裴丽红、裴庆斌、陈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裴丽红在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丽红在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50020121004566726账户的存款10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润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