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帕万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帕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芒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帕万宝,女,1975年月16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帕万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2日我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4日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