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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3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帕万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帕万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芒市。法定代表人:张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帕万宝,女,1975年月16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芒市。本院在执行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帕万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2015)芒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6月2日我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4日芒市新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8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赵建韬审判员  胡广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