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孟繁荣与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荣,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孟繁荣,男,1967年10月25日生,汉族,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徐和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703号孟繁荣与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627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哈尔滨东实汽车发动机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孟繁荣70000元且已履行完毕,孟繁荣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恩君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