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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超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19时左右,被告人罗某某携带1支气枪、钢珠(气枪子弹)、头戴式探照灯、网笼等工具到太平镇塘西村附近农田打鸟,分别在农田里、路边树上猎捕到1只疑似猫头鹰、1只疑似斑鸠、1只疑似白喉红臀鹎。同日21时40分左右,罗某某携带上述工具及非法猎捕的上述鸟类,搭乘其儿子罗某驾驶的粤G×××××号牌车辆返家途经麻章区太平镇塘西村路口时,民警将其抓获并当场在粤G×××××车上搜出1只疑似猫头鹰(活体)、1只斑鸠(死体)、1只疑似白喉红臀鹎(死体)以及1支气枪、1颗钢珠(子弹)。经鉴定,罗某某非法携带的气枪为枪支;罗某某非法猎捕的疑似猫头鹰为领角鸮,鸮形目,是中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疑似斑鸠为珠颈斑鸠,鸽形目,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疑似白喉红臀鹎为白喉红臀鹎,雀形目,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使用枪支捕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1支气枪、钢珠(气枪子弹)、头戴式探照灯、网笼等捕猎工具到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塘西村附近农田捕鸟,并分别在农田里、路边树上猎捕到1只猫头鹰、1只斑鸠、1只白喉红臀鹎。21时40分左右,罗某某乘坐其儿子罗某驾驶的粤G×××××小车回家,途经塘西村路口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在车上搜出1只猫头鹰(活体)、1只斑鸠(死体)、1只喉红臀鹎(死体)及1支气枪、1颗钢珠(子弹)。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被缴获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气枪,是枪支。经岭南师范学院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非法猎捕的猫头鹰为领角鸮,鸮形目,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鸠为珠颈斑鸠,鸽形目,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白喉红臀鹎为白喉红臀鹎,雀形目,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现场抓获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罗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照片,运输车辆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湛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案情)说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人罗某的证言,野生动物决定书(2017001),粤湛公(司)鉴(痕)字[2017]04008号《痕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非法使用枪支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公安机关缴获的气枪1支,予以没收销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气枪1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林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