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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东,沈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80号申请人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66号3栋103、203、204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董事长。被申请人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星光大道8号特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588249682G。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被申请人杨东,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恩施市,被申请人沈蔚,女,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住恩施市,申请人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杨东、沈蔚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市林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恩施州龙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宣恩县珠山镇莲花坝“武陵国际商贸城”三区第四层XX号房产共44套。查封期限至2020年8月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