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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王晓栋与晁代帅、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栋,晁代帅,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835号之一原告:王晓栋,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晁代帅,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张琳,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晓栋与被告晁代帅、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400000元;2.二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24000元;3.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9255元(截至2017年6月1日);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2015年7月13日被告找原告借款400000元,原告转账支付,被告出具借条,并约定借款期间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晁代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天津市北辰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属于接受货币方,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方所在地即南开区,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晁代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