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阿法、陈柏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阿法,陈柏利,潘利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2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阿法,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郦珊珊,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柏利,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审被告潘利根,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钱阿法因与被上诉人陈柏利、原审被告潘利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7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阿法以已与被上诉人陈柏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阿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据实认定4975元,减半收取2487.50元,由上诉人钱阿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田 欣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佳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