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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王西伟、王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西伟,王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民终3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西伟(又名王高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伟,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生,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西伟因与被上诉人王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西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被上诉人王振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西伟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王西伟不承担还款责任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振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西伟虽给王振伟出具了借条,但双方根本没有借款事实,王振伟更没有将48000元交给王西伟;二、一审判决王西伟支付王振伟48000元及利息错误,因本案系虚假诉讼,二审法院应当查明事实驳回王振伟的诉讼请求;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中王西伟提交录音并要求当庭播放,法官不同意且没有对该录音进行质证。王振伟辩称,一、王西伟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其诉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真实性;二、借款凭证详细记载了借款数额为48000元、利息1分、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6日,三名证人均证明王振伟以现金方式向王西伟实际支付借款,形成完整证据链;三、一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录音是在王某1、王某2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证人出庭作证时明确否定了录音内容,一审没有采信上述录音,并不违反程序规定;四、王西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出具借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无程序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维持。王振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王西伟偿还王西伟借款48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用由王西伟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5日,王西伟向王振伟借款48000元,王西伟向王振伟出具借条。其内容为:今借王振伟现金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利息一分,还款日期:2015年12月5日,借款人:王高明。该款后经王振伟催要,王西伟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王西伟向王振伟借款4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王西伟出具的借条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王振伟要求王西伟偿还借款48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王西伟辩称,王西伟向王振伟出具欠条的目的,是用假借条诱骗王西伟的家人,让王振伟建房。王振伟、王西伟之间借款关系不真实,应依法驳回王振伟的诉讼请求。王西伟提供与证人王某1、王某2的通话录音,以证明借条系假借条,王振伟、王西伟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但证人王某1、王某2当庭予以否认。况且王西伟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对此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西伟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振伟借款4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法院指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王西伟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西伟提交的其与王某1的通话录音、土地转让协议书和郸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5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均达不到王西伟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王西伟是否向王振伟借款48000元?一审程序是否合法?王西伟上诉称其未向王振伟借款,王振伟对王西伟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王西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且王西伟的主张与其向王振伟出具的借条相互矛盾。一审依据王西伟向王振伟出具的借条,认定王西伟向王振伟借款48000元并无不当。一审卷宗庭审笔录显示:“王西伟在一审庭审中提供了其与王某1、王某2、田三峰的通话录音,王西伟和王振伟双方围绕王西伟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王西伟和王振伟均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王西伟主张一审法庭未组织对录音进行质证与上述庭审笔录显示内容矛盾。故王西伟关于原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王西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王西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述  涛审判员 王  红  飞审判员 方  贝  贝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文抒青(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