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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与纪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纪传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5941号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石场村。法定代表人:孙彦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桂祥,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传朋,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与被告纪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经济开发区龙腾保温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