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刑初74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勇,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现暂住浙江省临海市。2012年12月4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椒江大队罚款人民币1200元;2013年6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5月25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杜晓云出庭,指控:2017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罗勇饮酒后驾驶浙J×××××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临海市涌泉镇后泾村驶往西庄村。19时27分许,途经后泾村至沙星化工厂路段时,撞上蒋云钗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浙J×××××货车尾部,因受伤被人送往医院救治,当晚在医院被接处交警提取血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罗勇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属于醉酒范围。被告人罗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勇具有坦白、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勇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罗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廖志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屈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