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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昆明市西山区润和工艺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蔡克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西山区润和工艺品经营部,蔡克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润和工艺品经营部经营者:徐晓明,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经营场所:昆明市云纺东南亚商城A座首层西区-22柜被执行人:蔡克勤,女,1962年8月24日生,汉族。关于申请人昆明市西山区润和工艺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蔡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5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召开了听证会,将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