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加红与赵喜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红,赵喜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1231号申请人王加红,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赵喜顺,男,195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王加红申请执行赵喜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加红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喜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加红赔偿款2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275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喜顺履行案款25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王加红,王加红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3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