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邓日光、柯金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日光,柯金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邓日光,男,1932年11月29��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柯金来,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福建省建宁县人,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邓日光与柯金来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781刑初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邓日光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金来归还标的款3142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71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柯金来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将被执行人柯金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柯金来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柯金来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柯金来名下有房产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柯金来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瑞金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将生活特困的申请执行人邓日光依法依规纳入民政救助范围,批准给予其低保待遇或一次性救济资金,协调帮助其火化处理被害人的尸体,并渡过生活难关。4、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上午对申请执行人邓日光进行了约谈,并做约谈笔录,约谈中告知申请执行人邓日光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金来财产查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邓日光,申请执行人邓日光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31421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柯金来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益华审 判 员 黄 嵘审 判 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张粤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