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21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正发和申请人蒋文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正发,蒋文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特23号申请人:王正发,男,1973年8月10出生,汉族。申请人:蒋文平,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了关于确认王正发和蒋文平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常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正发和申请人蒋文平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4日经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水西沟镇溪水社区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蒋文平将拖欠申请人王正发的4500元工资支付给他,此款付清后,双方对此租赁合同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乌鲁木齐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板房沟法庭调解室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王正发和蒋文平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拉扎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