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冬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冬园,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68795588。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冬园,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竟成镇三宝村蔡家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200210028430。法定代表人:李遊宇,职务:董事长。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冬园、原审被告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7)赣0203民初50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此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冬园(原审原告)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临时围墙、护坡和土方挖运)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建位于景德镇珠山区竟成镇的江西景德镇汉光陶瓷有限公司高档日用瓷、艺术瓷工程项目,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辖区内,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阎志海审判员 曹谨超审判员 舒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