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苏贝孚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夏国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贝孚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国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640号原告:江苏贝孚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裕路。法定代表人:GordonGuo-ChunLiang,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梓绮,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国华,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晶晶,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贝孚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国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贝孚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贝孚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国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贝孚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江苏贝孚德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茹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 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