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执5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宏与王阿勇、徐传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王阿勇,徐传华,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5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宏,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阿勇,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徐传华,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陈祥,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传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传华在中国工商银行1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