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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福山、杨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山,杨杰,聂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36号申请人:周福山,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杨杰,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聂爱云,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周福山与被申请人杨杰、聂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福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杰、聂爱云所有的价值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吴永康(公民身份号码)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站前分巷房地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福山以已向法院起诉杨杰、聂爱云欠款为由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吴永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站前分巷房地产,保全价值以30,000元为限;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杨杰、聂爱云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3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20元,由周福山负担(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瑜彬法规提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