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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与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张春英,吝智星,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1号院121室。法定代表人:徐云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新,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英,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张春英之女),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吝智星,男,199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至3层整栋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巩振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紫水办事处红石牌坊。法定代表人:王生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敏,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春英、被上诉人吝智星、被上诉人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光山县腾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14元,减半收取2057元,由上诉人北京顺达鑫飞鸿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唐兴华书 记 员  苏 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