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执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3223宗星富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星富,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3223号申请执行人宗星富,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任小玲(受宗星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刚,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宗星富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22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陈刚应当分期支付宗星富借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50元,如陈刚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宗星富有权就未付部分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陈刚承担违约金1万元。因被执行人陈刚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全额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宗星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反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材料。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宗星富的委托代理人任小玲与被执行人陈刚到庭称,双方同意自行协商处理。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2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卢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