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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吴某、光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光某,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光某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