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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焦志峰、王艳峰与孟建伟、尚利霞、尚利军、尚二军、白富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志峰,王艳峰,孟建伟,尚利霞,尚利军,尚二军,白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988号申请执行人焦志峰,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申请执行人王艳峰,女,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孟建伟,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尚利霞,女,198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尚利军,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尚二军,男,198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富斌,男,1955年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在执行焦志峰、王艳峰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孟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孟建伟、尚利霞、尚利军、尚二军、白富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孟建伟、尚利霞向申请人焦志峰、王艳峰偿还借款本金5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已付8150元在给付时予以扣除),由三被执行人尚利军、尚二军、白富斌承担连带责任;由二被执行人孟建伟、尚利霞向申请人焦志峰、王艳峰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9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由三被执行人尚利军、尚二军、白富斌承担连带责任;由二被执行人孟建伟、尚利霞向申请人焦志峰、王艳峰偿还借款本金59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月利率按1.8%计算),由三被执行人尚利军、尚二军、白富斌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五被执行人孟建伟、尚利霞、尚利军、尚二军、白富斌负担案件受理费6960元、执行费845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当地银行系统、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