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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超与被告陈硕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陈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491号原告:王超,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双堂乡双堂村3区163号。被告:陈硕,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岔河集乡西柏林庄村13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陈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赵润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董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